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引言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解释,这项规定是指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製发的有效证件。
来港定居
2. 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
3. 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事宜,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现时每日的单程证配额为150个。根据内地法律及行政法规,内地当局已公佈,内地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单程证来香港定居:
a.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b. 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c.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d. 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e. 持有居留权证明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因公访港
4. 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旅游,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
因私访港
探亲
5.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惯称双程证)和「探亲」签注。
「团队旅游」
6.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指定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双程证和「团队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往返」的原则。
「个人旅游」
7. 内地广东省及2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寧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瀋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寧、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双程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8.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双程证和「商务」签注。请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其他旅游目的
9. 内地居民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就医、奔丧、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双程证和「其他」签注。
附带行程
10. 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双程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一次有效、两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11. 鉴于上述人士在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注1)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览),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a. 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b. 如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c. 如旅客持有多次有效签注(持赴香港1年多次(限每周一次)“个人旅游”签注(简称「一周一行」签注)以及有效期为三个月的「探亲」签注除外)完成「附带行程」后再抵港,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根据其签注之逗留期限而给予该旅客入境。
d. 如旅客持有有效「一周一行」签注完成「附带行程」后再抵港,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该旅客入境:
• 若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并在同一个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内,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
• 若再抵港时的日期不在同一个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内,本处人员将根据其签注之逗留期限而给予该旅客入境;
12. 「附带行程」以返回内地后结束。
注1: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双程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
注2:
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实施。
过境
13. 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无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14. 若内地居民同时持有有效的双程证及中国护照,他在入境香港时,应依据其行程的目的,出示双程证或中国护照(从澳门经香港返回内地者除外)入境香港。
来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15. 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16. 内地居民如欲透过「补充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入境事务处。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1001A及ID1001B。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申请简介》小册子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输入劳工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1002(中文版本)或ID(E)1002(英文版本)]。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17. 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居民(受聘人)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受聘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雇主则应填写表格ID990B。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双程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18.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12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公司亦须符合增聘本地人才从事科技相关工作的规定。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01」及「申请指南–TechTAS02」。
19. 在创新科技署批出配额后,如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符合下列准则,可获入境事务处处长考虑批准:
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c. 申请人获聘用公司聘请在香港特区工作的全职雇员;
d. 申请人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金融科技、材料科学、机械人技术、5G通讯、数码娱乐、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或微电子范畴的研发工作;
e.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所颁授学位的大学须为Quacquarelli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伦敦时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最新公布与STEM相关的排行榜上首100间大学。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f. 申请人的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特区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g.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以及
h. 聘用公司和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20. 内地居民如欲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应填写申请表格ID1024甲部。聘用公司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1024的丙部。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21. 以非本地学生注3身份來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内地居民,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申请人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而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的申请人,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所有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的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B。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注3: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读的人士。
来港受训
22. 受聘于本港的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
23. 因公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签注。以私人身份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则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2A及ID992B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处会将培训进入许可标签直接寄交申请人或经其在港的保证人转交给他们。申请人应向内地有关公安机关出示进入许可标签及所需文件,以便申领双程证和培训签注。详情请参阅《来港受训入境指南》[ID(C)993(中文版本)或 ID(E)993(英文版本)]。
24. 已填妥的进入许可申请书应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文件收发分组
来港就读
25. 内地居民可报读:
a.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b.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c.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专上课程注4及5;
d.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注4(于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学年);
e.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6;
f.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g.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h. 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4: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5:
内地与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6:
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26. 申请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分别填妥申请表格ID995A及ID995B。所有申请均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以保证人身份)递交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标签须由在港的保证人领取并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内地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双程证和赴港签注。如学生来港后终止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课程,有关院校须在终止日起计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通知入境事务处。详情请参阅《来港就读入境指南》[ID(C)996(中文版本)或ID(E)996(英文版本)]。
来港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27. 高技术或优秀的内地居民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居留。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来港居留
28. 保证人如为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7、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8,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注7: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注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注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29. 受养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997。详情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中文版本)或ID(E)998(英文版本)]。
备注:
现有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990A)、来港受训申请表(ID992A)、来港就读申请表(ID995A)、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999A)、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表(ID1017)及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ID1024)已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而有关随行受养人无须另行填写申请表格ID997。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
30. 大约170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只要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可按照所持有的适用类别旅行证件来港旅游(包括过境)而无须申请签证/入境许可证。有关详情,请参阅《你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是否需要持有签证》(ID290A)的小册子。该小册子亦列明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需要事先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才可以来港旅游或过境。
31.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来港工作、受训、就读或定居。所有申请将按现行的入境政策及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32. 申请表格及有关手续的详情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入境事务处各分处、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香港特区政府驻外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页www. immd. gov. hk下载。
33.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将适用于其来港目的(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7、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或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除外)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此外,申请人并须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提交有效旅行证件,以便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当局能为其签发签证/进入许可。该两个驻内地办事处的地址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
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34. 居于北京或上海以外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直接将填妥的申请表格按照上文第24段所列地址邮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
费用
35. 有关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的费用,请参阅收费表(ID912)第2及第7项。有关费用须由在港的保证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缴付。如果申请人在香港并无保证人代其缴付费用,便须在寄交申请表格时夹附一张以港元开出的银行本票或银行匯票,以缴交所需费用。该银行本票或银行匯票必须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系银行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36. 至于经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处理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须以人民币缴付,有关金额请瀏览驻京办网页www. bjo. gov. hk/sc/about_hk/visa. html。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或「供银行转账用的支票」缴付。该支票须由一间在内地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处理申请的时间
37. 本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一宗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不适用于个别计划/安排)。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38. 至于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的申请,如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一般需时三个工作天处理,而其他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则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查询
39.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可致电(8610)66572880内线033或以传真方式(8610)66572823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出,或致电(8621)63512233内线160或以传真方式(8621)63519368向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提出,亦可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6111、传真(852)28777711或电邮enquiry@immd. gov. hk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 immd. gov. hk。
澳门居民来港旅游/过境的安排
本处对澳门居民所实施的旅游/过境签证/进入许可规定如下:
1. 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进入许可来港旅游,最多逗留180日:
• 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合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或
• 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士。
2.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或于办理入境手续时未能出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澳门居民,可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免进入许可来港旅游,最多逗留30日。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持有人,若经香港过境往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每次入境可在港逗留最多7日而无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4. 葡国护照持有人来港旅游不超过90日,无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
澳门居民如欲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居留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进入许可的逗留期限,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
居住在海外及台湾的中国籍人士来港的入境安排
概述
1. 本页概述居住在海外及台湾的中国籍人士来港旅游、过境、工作、经营生意、受训、就读和居留的入境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护照持有人
2. 居住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欲来港旅游、工作、受训、就读或居留,均须申请有关的进入许可。有关申请手续,请参阅第19–23段。
过境
3. 持中国护照经香港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已经确认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无须事先领有进入许可。
访港
4.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欲来港旅游或考察业务,均须申请进入许可。
工作
一般就业政策–受雇来港的专业人士或来港投资的企业家
5. 居住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而又有意来港工作,可透过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如申请人现时在海外居住但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而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他也可以透过一般就业政策提出进入许可申请。来港工作的入境政策其中包括申请人必须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或知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申请人亦必须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或开办/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6. 居住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可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01」及「申请指南–TechTAS02」。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7. 以非本地学生注1身份來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从海外递交申请,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申请人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
注1: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读的人士。
受训
8.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属香港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雇员或由这些公司邀请来港的业务伙伴,可以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
就读
9.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可报读已在香港注册的私立院校及认可的大专院校。
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10.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从海外递交申请,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居留。此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处会继续处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获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个案。有关详情及常见问题,请按此。
11. 中国护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可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居留。此计划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来港居留。资本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受养人来港居留
12. 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而居住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护照持有人,亦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投靠其保证人(即那些同样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已获准来港就业或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中国护照持有人)。
13.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i). 其配偶;或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14.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i). 其配偶;或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ii). 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以及
c. 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注2: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台湾居民
15. 在海外居住的台湾华籍居民如欲来港过境、旅游、工作、受训、就读、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居留,均须申请有关的进入许可。有关申请手续,请参阅第19–23段。
16. 现居于台湾的台湾华籍居民,必须根据其入境的目的办理入境许可证申请。欲来港旅游的申请人,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 gov. hk/par)自行免费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惟登记人必须在台湾出生(或在台湾以外地区出生但曾以台湾居民身份来港),及并无持有由台湾当局以外机关签发的任何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及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除外〕。详情请参阅「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须知」ID(C)1016﹝中文版本﹞或ID(E)1016﹝英文版本﹞。
17. 台湾居民持有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来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逗留香港不超过30天。他们亦可透过特许航空公司申请一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或多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惟申请人必须并无持有任何台湾当局以外机关所签发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除外〕,但须持有用以返回台湾的旅行证件,而证件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有关申请手续,请参阅第19–23段。
18. 来港目的非为旅游的申请,申请人可将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文件透过在香港的保证人递交(邮寄或亲身递交)入境事务处。
申请手续
申请表格及入境指南
19. 申请人应根据其来港目的填写合适的表格,详情请参阅附件。
费用
20. 有关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订明费用,请参阅收费表(ID912)的第7项。在海外递交的申请,有关费用须由保证人在香港领取进入许可时支付。如果申请人在香港并无保证人为其支付费用,便须在投寄申请表格时夹附一张港元银行本票或银行匯票,以支付所需费用。该银行本票或银行匯票必须由一间与香港银行有联系的银行签发,并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
21. 为现居于台湾的台湾华籍居民来港而设的单次入境许可证、一年期多次入境许可证及三年期多次入境许可证的订明费用,请参阅收费表(ID912)的第7、8及9项。特许航空公司可就处理入境许可证申请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而不同的航空公司或会收取不同的服务费。
额外资料
22. 办理进入许可所需的时间通常为四个星期(台湾方面,经认可航空公司递交的多次有效入境许可证申请需两个工作天)。如申请人直接将表格递交入境事务处,本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发出收件回条。
23.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可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6111、传真(852)28777711或电邮enquiry@immd. gov. hk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 immd. gov. hk。
附件
来港目的 | 申请表格 | 入境指南 |
旅游或过境 | 现居于台湾的台湾居民– ID78D(一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或 ID78H(多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 | 表格内的《说明事项》 |
现居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和台湾居民– | ID(C)1004 ID(E)1004 | |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 ID(C)991 ID(E)991 | |
受训 | ID(C)993 ID(E)993 | |
企业家来港投资 | ID(C)1000 ID(E)1000 | |
就读 | ID(C)996 ID(E)996 | |
受养人来港居留 | ID997(见注4) | ID(C)998 ID(E)998 |
输入劳工来港就业 | ID(C)1002 ID(E)1002 | |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 ID(C)967(中文版本)或 ID(E)967(英文版本) |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ID(C)981(中文版本)或 ID(E)981(英文版本) | ID(C)982 ID(E)982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指南」 |
注4:
现有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990A)、来港受训申请表(ID992A)、来港就读申请表(ID995A)、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999A)及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ID1024)已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而有关随行受养人无须另行填写申请表格ID997。
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申请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的台湾居民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湾华籍居民,即可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
a. (i). 在台湾出生;或
(ii). 在台湾以外地区出生但曾以台湾居民身份来港;及
b. 并无持有由台湾当局以外机关签发的任何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除外〕。
注意:这项预办入境登记并不适用於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特区入境权的香港居民。
登记手续
符合资格的登记人可于此进行登记。
预办入境登记是免费的。登记时,登记人须提供下列个人资料(资料须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相符):
a. 中、英文姓名
b. 中、英文别名(如有)
c. 性别
d. 出生日期
e. 出生地点
f. 台湾身份证号码
g. 回台旅行证件号码及有效日期
登记人亦须从系统预设的个人识别问题中选择及回答其中一条。你所提供的答案,将于日后使用这项网上服务的「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查看或重新列印该登记的通知书时,作身份确认之用。
登记人在预办入境登记及在香港特区办理入境检查手续时,均须持有可用以返回台湾的旅行证件,而该证件的有效期须不少于六个月。
警吿
如登记人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不相符,可导致登记无效及/或被拒绝进入香港特区。
如登记人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以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任何人协助或教唆登记人作出该等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登记结果
在输入所需资料后,电脑系统会自动处理有关登记,登记人会即时获悉结果。
若成功登记,登记人须使用A4尺寸的白色空白纸张自行列印由电脑系统编制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登记人须核对该通知书上所载的资料,以确定所输入的资料均属真实及正确,并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相符,然后在该通知书上签署。如登记人为十六岁以下儿童,则须由该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核对资料及签署。
若登记人未能完成预办入境登记,如有需要,可按现行的入境安排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入境许可证的申请。登记人可于此瀏览详情。
登记的有效期
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如申请人符合下述的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特区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
当登记已过期或申请人已使用该项登记入境两次,申请人方可办理新的登记。
查询登记
申请人可于此透过该项网上服务的「有效登记查询」功能,查询登记是否仍然有效及仍可使用的次数。
如遗失该通知书,或该通知书被涂污、损毁或不符合所定规格等,申请人须透过这项网上服务的「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在使用此功能时,申请人须输入于登记时选定的个人识别问题的答案作确认身份之用,否则将无法检视或重新列印该通知书。
出入境检查及逗留条件
在办理香港特区出入境检查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出示该通知书。如遗失该通知书,或该通知书被涂污、损毁或不符合所定规格等,申请人须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才可办理出入境检查。
获发该通知书并不保证一定可进入香港特区,申请人仍须受《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的出入境管制规定所规限。在办理入境检查手续时,申请人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须持有可用以返回台湾的有效旅行证件、续程或回程安排的证明、足够的旅费,以及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可疑,才可获准入境。
若获准入境,申请人将获发一张载有姓名、台湾身份证号码及在港逗留条件的入境标签。入境事务处人员会在该通知书上标示已完成旅程的次数。
当完成首次旅程后,申请人应保留该通知书作次程之用。如在完成首次旅程后遗失、涂污或损毁该通知书,申请人须透过「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电脑系统会编制一张已标示完成首次旅程的通知书,以供列印作次程之用。
在港期间,申请人须携带该通知书、入境标签及回台旅行证件,以作为获准在港逗留的凭证。申请人不得在香港特区接受雇佣工作(不论有薪或无薪);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或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于离港时,申请人须出示该通知书、入境标签及回台旅行证件以办理离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