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详情
尚未开始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

商业登记署不接纳尚未开始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规定,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的经营者须于有关业务开始经营起计 1 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本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

    最近,本局收到大量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为东主或合伙人的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本局发现大部份有关经营者均无法证明他们确实已在香港经营业务。本局已拒绝该等申请。

    基于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一般不能在留港期间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本局会要求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为东主或合伙人的业务提供其业务详情(见问题样本),以核实有关申请书上的资料(包括开业日期)。请注意,按《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提供虚假资料,即属犯法,可被罚港币 5,000 元及监禁 1 年。

    作为相关措施,当收到「合伙人变更通知书」(表格 IRBR64),通知加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为业务合伙人时,本局会要求有关业务提供问题样本第 1 及 2 条的资料,以核实有关的变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