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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

包括:

  •     •  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     •  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     •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     •  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惟单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