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此服务可供下列人士使用:
- 独资业务的东主;
- 合伙业务的任何合伙人;
- 其他非法人团体的任何主要高级人员;及
- 并非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注册的法人团体的公司秘书、经理或任何董事。
申请人须以下述方式核实其身分:
- 东主/合伙业务的任何合伙人可使用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个人/机构电子证书(未成年的个人数码证书除外)、「税务易」帐户、已与「税务易」帐户连结的「我的政府一站通」帐户或「智方便 」;或
- 法人团体的董事/公司秘书/经理或其他团体的主要高级人员可使用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机构电子证书。
申请资格:
- 个别人士经营的独资业务、合伙业务、其他非法人团体或非在香港成立或须注册的公司经营的业务;及
- 该业务的每月平均营业额不超过:
(a) $10,000 如其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的业务;
(b) $30,000 如属其他业务;以及
- 就声明中所指的业务,独资业务的东主不能同时经营其他独资业务。对于合伙业务,其所有合伙人亦不能同时共同经营另一家合伙业务。详情请参阅有关电子服务的重要提示。